(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任永伟与李孔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77号原告:任永伟,男,1972年5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XX,安徽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明旺,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孔胜,男,1949年6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永伟与被告李孔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永伟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原告任永伟申请对被告李孔胜的拆迁补偿款(该款由凤台县亿顺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打入凤台县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李士洪)116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永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孔胜的拆迁补偿款(该款由凤台县亿顺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打入凤台县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李士洪)116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史太宗审 判 员 余华伟人民陪审员 施 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