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沓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沓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260号原告:沓某,女,汉族,1979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委托代理人:朱祥宝,系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楚雯,系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金某,男,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同年9月9日原告沓某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魏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