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申请执行任荣华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西路109号。负责人王威,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任荣华,男,1983年9月21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申请执行任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白民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任荣华已将全部执行款项主动支付给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4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