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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00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汝光与诸城市志超机械有限公司、谭志超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汝光,诸城市志超机械有限公司,谭志超,张祚忠,诸城硕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0139-2号申请执行人徐汝光。被执行人诸城市志超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谭志超。被执行人张祚忠。被执行人诸城硕龙食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诸城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潍坊三一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诸城硕龙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200KVA变压器进行价值评估,该所于2015年4月2日作出评估报告,委托评估资产的总价值为952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委托潍坊泰源拍卖有限公司对评估资产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第二次流拍价8568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以流拍价85680元接收该变压器抵顶部分欠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诸城硕龙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某处冷库200KVA变压器一台以流拍价8568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徐汝光抵偿欠款85680元。位于某处冷库内200KVA变压器一台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徐汝光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执行员  王金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