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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行终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陶凤义起诉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凤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皖行终字第0016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陶凤义,男,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上诉人陶凤义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行诉初字第000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7月6日,陶凤义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因安徽省人民政府实施“861”行动计划和“四纵四横”高速公路规划项目,指挥下级政府违法征用土地,在长江收费大桥施工过程中侵害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起诉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安徽省人民政府不保护私有财产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安徽省人民政府实施了侵害公民私有财产的行为,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对陶凤义的起诉不予立案。陶凤义上诉称:“861”行动计划和“四纵四横”高速公路规划项目,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该政府不作出该行政行为,我们的楼房就不会开裂漏雨。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陶凤义起诉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安徽省人民政府实施了侵害公民私有财产的行为,其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新林代理审判员  宋 鑫代理审判员  蒋春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