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怀仁县宏亮商贸有限公司与赵荷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仁县宏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赵荷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956号原告怀仁县宏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仁县云中镇仁人路213号。法定代表人孟善兰,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万春,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怀仁县云中镇康乐街23号。被告赵荷花,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怀仁县吴家窑镇吴家窑村1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怀仁县宏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荷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仁县宏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仁县宏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赵荷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6元,减半收取1068元由原告怀仁县宏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孙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