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范水芳与沈蔚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水芳,沈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500号申请执行人范水芳。被执行人沈蔚。申请执行人范水芳与被执行人沈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2013)大商初字第0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大商初字第05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