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忠业与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忠业,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41号申请执行人陈忠业。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357号田园商务大厦802、803室。法定代表人王湘辉,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忠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46,330.92元、停工留薪期待遇差额5,522.6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108.66元;并协助申请执行人陈忠业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向申请执行人陈忠业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为申请执行人陈忠业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本案执行费72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686.26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丛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