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王力与四平市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力,四平市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王力,男,四平市。被执行人四平市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力依据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四平市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赔2012、2013年两年损失12万元及案件受理费2600元、执行费17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平市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王力人民币10万元,剩余款226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1739元申请人自愿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明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赵喜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