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城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邹树元与吉林西部现代化农业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邹树元,吉林省镇南种羊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城民监字第3号原审原告邹树元原审被告吉林省镇南种羊场(现更名为吉林西部现代化农业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军,该场场长。原审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裴治,该办事处总经理。原审原告邹树元与原审被告吉林西部现代化农业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2日作出(2010)白民三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请,并经本院第十六次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光宇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代理审判员 : 姚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姜孟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