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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与肖圣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27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罗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范宇丽,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谦,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圣红,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诉被告肖圣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至今未向本院交纳该案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受理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艺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