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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荆海玉与吴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海玉,吴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839号申请执行人荆海玉,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吴建,29岁,住双辽市。荆海玉与吴建房屋租赁合同执行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4)双郊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吴建于2015年6月12日前将所租赁的房屋滕迁返还给申请执行人荆海玉。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建已履行滕迁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8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 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