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荆海玉与吴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海玉,吴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839号申请执行人荆海玉,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吴建,29岁,住双辽市。荆海玉与吴建房屋租赁合同执行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4)双郊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吴建于2015年6月12日前将所租赁的房屋滕迁返还给申请执行人荆海玉。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建已履行滕迁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8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 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