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景民二初字第4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炳辉与赵建国、梁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481-2号原告:王炳辉。被告:赵建国。被告:梁志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辉与被告赵建国、梁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炳辉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梁志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辉对被告梁志玲撤回起诉。审判员李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吴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