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双荣与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荣,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289号原告陈双荣,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汪霞,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双荣与被告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双荣于2015年9月7日以与被告汪霞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双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双荣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陈双荣负担。审判员 黄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窦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