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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5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沈纪华与上海言欢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纪华,上海言欢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5086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5086号申请执行人沈纪华,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言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世会,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沈纪华与被执行人上海言欢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7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纪华依据该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言欢贸易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型号为东风EQ1030N44D1AC车辆一辆。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言欢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赴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的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顾戴路XXX号实地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此地实际经营,也未发现上述车辆。至此,本案执行标的返还车辆目前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目前的实际经营地及车辆的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约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地及车辆的下落,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及车辆的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目前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沈纪华与被执行人上海言欢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明火执行员徐杰执行员沈建荣二○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何骏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