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魏中华与冯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中华,冯秀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975号原告:魏中华。被告:冯秀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中华与被告冯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中华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中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3740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共计6310元,由原告魏中华负担。审 判 员 白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吕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