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苟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苟某某,女,199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被告冯某某,男,199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苟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苟某某负担。审判员 顾云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会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