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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苟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苟某某,女,199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被告冯某某,男,199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苟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苟某某负担。审判员  顾云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会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