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蓝雄文、梁德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法定代表人苏建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蓝雄文。被执行人梁德红。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执行蓝雄文、梁德红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蓝雄文名下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柳江造纸厂×栋×单元×号房屋已被另案查封,蓝雄文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宝马车一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有待进一步协调处置。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执行蓝雄文、梁德红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鱼执字第51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冯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