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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文会、撒建霞、赵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文会,撒建霞,赵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37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董事长。被执行人邱文会,男,生于1983年6月18日。被执行人撒建霞,女,生于1989年8月22日。被执行人赵建平,男,生于1970年7月6日。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文会、撒建霞、赵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陇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邱文会、撒建霞共同偿还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3月20日利息2152.50元,合计52152.50元,2015年3月20日后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4.35‰予以计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二、赵建平对邱文会、撒建霞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04元,由邱文会、撒建霞、赵建平负担。判决生效后,邱文会、撒建霞、赵建平均未自觉履行,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文会、撒建霞、赵建平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由邱文会于2015年9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52152.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04元,其余利息申请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现双方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