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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成兵与张建刚、丁保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兵,张建刚,丁保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419-1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兵,居民。被执行人张建刚,居民。被执行人丁保礼,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成兵与被执行人张建刚、丁保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3387号民事调解书:张建刚偿还王成兵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时止),2014年9月3日前付1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4年12月30日前付20万元及相应利息,余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丁保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80元,由张建刚负担。因被执行人丁保礼、张建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成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保礼、张建刚房产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张建刚车辆也被另案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丁保礼、张建刚房产被另案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4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