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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0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肖林全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林全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098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林全,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5)第9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林全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宏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林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林全采用虚报单位职业、收入证明等方式于2013年5月6日在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营业场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地王广场)申领两张信用卡,卡号分别为6226870030884457(授信额度80000元)、6226570000297371(授信额度100000元),其本人通过消费、取现等方式透支使用信用卡,截止2014年2月11日累计透支本金共计176181.84元,其中6226870030884457信用卡欠本金76266.51元,2013年10月31日后再无还款;6226570000297371信用卡欠本金99915.33元,2013年9月25日后再无还款。银行自2014年11月起通过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肖林全于2015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林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材料、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欠款催收函、通话记录、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户口信息,有证人徐某某、刘某某、邬某某的证言,有被告人肖林全的供述以及催收录音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林全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肖林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林全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二、被告人肖林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害单位光大银行退赔176181.84元。上述罚金于退赔完毕后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其生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