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孟振中与呼和浩特市大通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振中,呼和浩特市大通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穆永琛,李冀南,仝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孟振中。委托代理人张生。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大通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路草原明珠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冀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穆永琛。被执行人李冀南。被执行人仝志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同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大通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穆永琛、李冀南、仝志宏在银行的存款3052303元及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平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冯靖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清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