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顺元诉马尚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475号原告刘顺元,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马尚荣,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原告刘顺元与被告马尚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马尚荣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马尚荣应诉,现被告马尚荣下落不明,原告又拒绝支付公告送达的费用。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马尚荣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马尚荣的送达地址,原告又拒绝支付公告送达的费用,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马尚荣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顺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元,退还原告刘顺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锟审 判 员 马尚征人民陪审员 王兆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昊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