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关亚涛诉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光武、关小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亚涛,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光武,关小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598号原告:关亚涛,男,汉族,1987年4月3日生。原告代理人:郭才河,男,汉族,1952年9月27日生,住河南省魏都区。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梨园转盘东一公里(XX物流园)。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广旭,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光武,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生。被告:关小亚,男,汉族,1981年1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文选,男,汉族,1957年2月19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19号。负责人:赵国志,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鑫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亚涛与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光武、关小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关亚涛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对被告赵光武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光武的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亚涛撤回对被告赵光武的起诉。审 判 长 乔亚琴审 判 员 张双召人民陪审员 关秀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