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四川省旺平物流有限公司与蒋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旺平物流有限公司,蒋永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旺平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雪梅,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永红。上诉人四川省旺平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5)仪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旺平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旺平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省旺平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上诉人四川省旺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朝阳审判员 何顺红审判员 罗晓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梓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