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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329号原告:徐某。被告: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对被告莫某起诉的申请,且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欢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