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329号原告:徐某。被告: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对被告莫某起诉的申请,且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欢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