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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增娣与姚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娣,姚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3141号原告李增娣,居民。被告姚扬,居民,沭阳县信安花园小区13幢3单元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娣诉被告姚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娣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晓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