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增娣与姚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娣,姚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3141号原告李增娣,居民。被告姚扬,居民,沭阳县信安花园小区13幢3单元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娣诉被告姚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娣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晓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