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3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白某某与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王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827号原告王某某。原告白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白某某,王某某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王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贺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