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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3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白某某与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王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827号原告王某某。原告白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白某某,王某某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王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贺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