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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4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折三留与李秀芳、孟波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折三留,李秀芳,孟波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535号原告折三留,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折锐,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芳,女,196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孟波,男,199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折三留与被告李秀芳、孟波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实,原告未能提供二被告的详实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折三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訾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白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