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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民二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山幸福新世界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幸福新世界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二初字第00062号原告黄山幸福新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法定代表人饶贵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玲,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刘万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幸福新世界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幸福新世界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幸福新世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幸福新世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黄山幸福新世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文  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冯程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