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达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春梅与李安志、杨金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梅,李安志,杨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达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杨春梅,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李安志,男,1971年7月5日出生,现住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杨金莲,女,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安志、杨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0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58万元,未执行标的5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安志、杨金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春梅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塔斯少布审 判 员 郭 子 鹏助理审判员 田 利 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佳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