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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胡华新与吴文军、翟帅帅、董海东、谌叶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437-1号申请执行人胡华新(又名胡化新),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吴文军,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翟帅帅,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董海东,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谌叶枫,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华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文军、翟帅帅、董海东、谌叶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鄄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文军、翟帅帅、董海东、谌叶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被执行人吴文军、翟帅帅、董海东、谌叶枫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合审判员  樊 波审判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汤占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