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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萍、王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萍,王毅,马朝勇,赵红燕,李顺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划拨)(2015)河执字第200-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萍,女,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人。被执行人:王毅,男,汉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被执行人:马朝勇,男,汉族,四川省南部县长坪镇龙滩村人。被执行人:赵红燕,女,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人。被执行人:李顺宾,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被执行人王毅账户的存款36942.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文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