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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立军与郝东兴、胡爱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军,郝东兴,胡爱华,胡柱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01061号原告马立军。被告郝东兴,农民。被告胡爱华,农民。被告胡柱青,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军诉被告郝东兴、胡爱华、胡柱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立军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立军负担。审 判 长  王成忠审 判 员  李元坤人民陪审员  宋天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武文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