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949号原告苏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周春林,南部县东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梁怀勉,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春林、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怀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0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聚少离多。2007年开始,我与被告互不往来,分居生活达7年之久。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个性太强,影响了夫妻感情。如果原告同意以堂屋坐向为准的左面三间房屋我则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2月14日在南部县河坝镇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于1990年9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甲。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间产生隔阂,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从结婚至今长达25年之久,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近年来在夫妻感情方面出现些裂痕,但只要双方真诚相待,互相信任,多沟通,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各自反省并改正自己的缺点,夫妻关系是能改善的。现原告苏某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双方对家庭共有财产争议较大,且原告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其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