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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谢建军诉被告涡阳县交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军,涡阳县交通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760号原告:谢建军,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涡阳县交通局,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向阳路。法定代表人:陈平,局长。原告谢建军诉被告涡阳县交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军撤回对被告涡阳县交通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