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4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占林与白音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林,白音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民初字第4242号原告王占林,男,1961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白音那,男,1966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原告王占林与被告白音那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占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音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占林诉称,在2012年1月6日被告在我处赊欠货款3600元,约定月息2%。2010年4月13日又在我赊欠货款711元,约定利息2分。经我多次催要欠款及利息,被告拒不给付。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本息合计8060元。被告白音那未作答辩。原告王占林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欠据2枚,证明被告在2010年4月13日欠款711元,2012年1月6日欠款3600元,约定月息均为2%。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白音那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3日被告白音那在原告王占林处欠款711元,约定利息2分;在2012年1月6日被告又在原告处欠款3600元,约定月息2%。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及利息,被告拒不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本息合计806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清楚,双方约定的利息不违反于法律规定,同时有被告白音那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予以佐证,故原告要求被告白音那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音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占林欠款本息合计80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白音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宋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