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刑终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孙某犯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刑终字第00095号原公诉机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男。因赌博,分别于2008年6月5日、2009年6月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4月8日被取保候审,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泰海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某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海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军生审 判 员 张荣明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