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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3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临泉县天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卢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天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卢蹦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174号原告:临泉县天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兴华,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员工。被告:卢蹦,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临泉县天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物流运输公司)与被告卢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润物流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润物流运输公司诉称:原告天润物流运输公司与被告卢蹦于2012年4月19日签订《挂户车辆经营责任合同书》及被告卢蹦的承诺书各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卢蹦将其所有的皖K×××××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挂靠在原告名下,被告应按时参加车辆年检。从2014年4月16日至今,被告迟迟不来公司参加车辆年检,也联系不上,无奈才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挂户车辆经营责任合同书》。原告为支持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表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身份状况;2、《挂户车辆经营责任合同书》及被告卢蹦的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表明被告所有的车辆挂靠在原告天润物流运输公司名下,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及承诺,未按时参加车辆年检,原告有权要求解除车辆挂靠合同。庭后被告卢蹦递交申请一份,言明:本人自有欧某自卸车一部,挂靠安徽省临泉县天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车号皖K×××××号。现因该车破旧,发动机损坏,没有修理价值,特申请公司报废,注销该车户口。被告卢蹦向本院提供申请、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表明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天润物流运输公司与被告卢蹦于2012年4月19日签订《挂户车辆经营责任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卢蹦将其所有的皖K×××××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挂靠在原告名下,被告应按时参加车辆年检。被告卢蹦当场又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约定:本人现有皖K×××××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自愿挂靠在原告名下。在挂靠期期间,坚决服从原告管理,如有违诺,愿接受公司任何处罚。但从2014年4月16日到原告起诉时,被告没有按时参加车辆年检,原告也联系不上,现起诉来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及个人承诺履行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后,被告卢蹦递交交申请一份,同意解除挂靠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临泉县天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蹦于2012年4月19日签订的《挂户车辆经营责任合同书》。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卢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 震审 判 员  吴中世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旭丽附本判决书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