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亚峰与穆长平、庞慧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峰,庞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峰,自由职业。被执行人穆长平。被执行人庞慧,系穆长平之妻。被执行人太原市鑫铭通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小店镇汾东北路3号。法定代表人穆长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晋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新付村。法定代表人庞慧,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晋立民终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晋中中法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穆长平、庞慧、太原市鑫铭通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晋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穆长平、庞慧、太原市鑫铭通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晋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穆长平、庞慧、太原市鑫铭通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晋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穆长平、庞慧、太原市鑫铭通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晋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一千八百二十三万七千二百九十二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袁建山代审判员 王会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