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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2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海明与荣会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明,荣会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689号原告赵海明,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生,住所地长春市。被告荣会生,男,汉族,1979年6月25日生,住所地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明与被告荣会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 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