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海明与荣会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明,荣会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689号原告赵海明,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生,住所地长春市。被告荣会生,男,汉族,1979年6月25日生,住所地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明与被告荣会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 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