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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裕执字第007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石家庄裕华区汇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闫兴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裕华区汇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闫兴朝,刘立霞,李秀飞,郑国庆,郑永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裕执字第00767-2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裕华区汇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闫兴朝,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住石家庄市元氏县。被执行人刘立霞,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元氏县。被执行人李秀飞,女,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元氏县。被执行人郑国庆,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元氏县。被执行人郑永佳,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元氏县。石家庄裕华区汇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闫兴朝、刘立霞、李秀飞、郑国庆、郑永佳借款纠纷一案,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闫兴朝、刘立霞、李秀飞、郑国庆、郑永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封了被执行人银行的股金,短期内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银行的股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华执行员  王建强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史志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