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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3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344号原告余某某,女,生于1964年3月25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苏某某,男,生于1961年12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谢洪林,仁寿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已减半),由原告余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华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