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3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344号原告余某某,女,生于1964年3月25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苏某某,男,生于1961年12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谢洪林,仁寿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已减半),由原告余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华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