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魏爱民与崔金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爱民,崔金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871号原告:魏爱民,男,汉族。被告:被告:崔金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爱民与被告崔金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爱民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爱民撤回起诉。审判长 方 国 平审判员 方 国 平审判员 杨璐、蒋海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 秋 龄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