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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魏爱民与崔金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爱民,崔金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871号原告:魏爱民,男,汉族。被告:被告:崔金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爱民与被告崔金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爱民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爱民撤回起诉。审判长 方  国  平审判员 方  国  平审判员 杨璐、蒋海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  秋  龄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