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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4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福彬与杜爱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彬,杜爱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438-1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彬,男,1947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县。被执行人杜爱学,男,1958年3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王福彬申请执行杜爱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杜爱学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爱学于2014年7月20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杜爱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爱学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继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桂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