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执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黄生社与郴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768号申请执行人黄生社。被执行人郴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17792.25元[其中判决书中的工程劳务款14455元,迟延期间履行利息311元(从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9月10日),案件受理费2866.25元,申请执行费1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骆晴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