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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遵化市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化市华远世纪城项目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化市华远世纪城项目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3581号原告:遵化市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军。住所地:唐山市被告: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成,该公司负责人。住所地:遵化市。被告: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化市华远世纪城项目部。负责人:董子丰、岳振林,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化市华远世纪城项目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市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0日以经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梁海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华志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