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211号原告:王某某(又名王某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