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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申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通、王付英、王静华与王祥凤、王留香、王富安、邹秀丽、王廉嘉、王思涵物权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1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通,男,汉族,1944年11月1日生,住沈丘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付英,男,汉族,1954年9月15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静华,女,汉族,1957年12月25日生,住沈丘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祥凤,女,汉族,1951年11月19日生,住沈丘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留香,女,汉族,1960年12月29日生,住沈丘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富安,男,汉族,1969年5月12日生,住沈丘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邹秀丽,女,汉族,1963年7月12日生,住沈丘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廉嘉,男,汉族,1988年11月7日生,住沈丘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思涵,男,汉族,1992年4月12日生,住沈丘县。再审申请人王通、王付英、王静华与被申请人王祥凤、王留香、王富安、邹秀丽、王廉嘉、王思涵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周立民终字第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通、王付英、王静华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该裁定,判令恢复原址原貌。本院认为:王通、王付英、王静华申请再审的理由,在原二审上诉期间已提出过,原二审法院亦给予了充分审理,原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的裁定并无不当。王通、王付英、王静华对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综上,王通、王付英、王静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通、王付英、王静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彦兵审判员  周海峰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燕振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