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建诉被告其那日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建,其那日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李文建,男,199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其那日图,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建诉被告其那日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建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建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建撤回对被告其那日图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建负担。审 判 员 李萨日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代 根 荣 关注公众号“”